上海市长宁区寻衅滋事案件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3-01 13:30) 点击:336 |
上海市长宁区寻衅滋事案件案情介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未诉[2012]2020号起诉书指控称:2010年3月13日,张XX伙同瞿XX、宋XX与女性朋友唐XX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扬歌KTV唱歌。期间,被害人姚XX打电话约唐XX唱歌,瞿XX不满,即在电话中发生争执,事后,被告人张XX在瞿XX、宋XX的纠集、指使下,持砍刀、钢管在扬歌KTV追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 案情分析: 辩护人接受张XX近亲属委托后,担任张XX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仔细研究案卷,认真走访相关证人,充分调取案件材料,发现各被告人间为减轻自己的刑罚,互相推诿责任导致各被告人供词之间前后出现矛盾。而被告人张XX年龄尚小,心理发育不成熟,且在犯罪过程中起到作用相对较小,符合初犯、从犯、未成年犯罪的特征,基于此,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张XX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拘役或者缓刑较为适宜。后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处张XX拘役6个月。 审判结果: 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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