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伪证罪案件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3-01 13:31) 点击:21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伪证罪案件案情介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9月22日以检刑诉<2003>60号起诉书指控称:2003年6月22日,被告人乘坐其丈夫驾驶的货车从叶城县返回泽普县途中,其丈夫违章占道行驶,与前方同方向的被害人的自行车相挂,致被害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XX弃车逃逸。被告人为掩盖其丈夫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隐瞒事实真相,致使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潜逃未能抓获归案。 案情分析: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研究案卷发现,假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被告人将会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后经过辩护人认真结合本案的各种情况,辩护人认为:交通肇事嫌疑人未能抓捕归案的全部责任归于被告人是不妥当的,且被告人在向侦查机关供述时,侦查机关当时尚未立案,另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确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童XX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仅判处被告人童XX有期徒刑6个月,减轻了对被告人的处罚。 审判结果: 被告人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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