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吴江市故意伤害案件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3-01 13:31) 点击:228 |
江苏省吴江市故意伤害案件案情介绍: 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5月28日,被告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将被害人踢倒,致被害人轻伤。 案情分析: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后,辩护人仔细研究案卷发现:本案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故辩护人根据本案情况,并结合被告人的其他情况,辩护人提出应当对被告人判处缓刑较为适宜。后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审判结果: 被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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