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涉嫌包庇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3-01 13:33) 点击:361 |
放火、涉嫌包庇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情介绍: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8年农历7月份,被告人郭XX因密谋报复同村原司法所所长,指使二人往受害人家中投放汽油瓶,造成受害人的妻子在避火过程中膝骨损伤,构成六级伤残。被告在身居要职期间,包庇同村另一人的违法犯罪活动,被告对其不法行为隐瞒不报,并为其违法担保。2010年4月30日,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指控被告人。 案情分析: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经过仔细研究卷宗发现,假如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将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仅放火罪即为十年以上,后辩护人经过认真研究案情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放火罪,这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后辩护人以此观点向合议庭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后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采纳了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构不成放火罪,仅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为被告人减轻了十年以上的刑罚。 审判结果: 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律依据: 《刑法》二百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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