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3-01 13:34) 点击:423 |
贪污罪案情介绍: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XXX利用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便利,在发放征地补偿款期间,采取让村民多打收到条,少支付的方式,将五万多元的土地补偿款据为己有。 案情分析: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对本案分析认为:如果被告人的贪污数额按照起诉书的指控达到五万多元,那么被告面临的刑罚将达到五年以上;后辩护人通过认真研究案卷发现,被告人在担任村委会干部期间有几笔合法收入应当从起诉书中扣除,扣除后,其贪污数额应当在五万元以下,其徒刑可以从轻。故辩护人根据本案情况,并结合被告人的其他情况,辩护人提出应当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或拘役较为适宜。后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审判结果: 一:被告人X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对被告人的违法犯罪所得予以收缴并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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