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3-01 13:35) 点击:378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情介绍: 2011年4月23日,被告乔**驾驶乔茂林的货车追尾撞上王秀鹏所有、被告李辉违章停放的豫N67667号货车及豫豫NF226货车,造成豫N67667号货车乘车人付志园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乔德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辉付次要责任。因肇事车辆分别挂靠男方公司与永生公司,且在人保公司、大地保险公司投保,故各方均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通过对案件的认真分析发现:乔德玺、李辉依法应当对此事故负责,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及交强险范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其车辆有挂靠公司,故挂靠公司应在收取的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责任,代理人故以此代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474.6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9525.4元,共计22万元。 二;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车上人员限额内赔偿原告方13936.5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民法通则》第119条《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八条、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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