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3-01 13:35) 点击:413 |
故意伤害案情介绍: 2001年期间,受害人与被告人均系XX中学的学生,受害人与被告人在学校因喝水俩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将受害人打伤,后原告经鉴定有右眼失明的症状。 案情分析: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对本案分析认为:本案证据之间矛盾较多,证人证言之间多次出现矛盾,且无证据证明被告人致伤了受害人的眼睛,并且被害人右眼失明的后果并非被告人直接导致,后辩护人多次问询、走访眼科专家,其认为:多种行为均可导致被害人的伤害后果,如自己摔倒在地或遭他人撞击。所以,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建议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或发还重审。后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全部采纳。 审判结果: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08)柘少刑初字第1号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柘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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