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厨工作场所被男友杀害 法院判雇主赔11万元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18 16:34) 点击:531 |
两年前,巫山县一女厨师因感情纠纷,被男友杀死,留下4个未成年的孩子。在凶手被判死缓后,女厨师家属将其生前雇主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昨天,记者从市二中院获悉,他们近日对此作出终审判决:由雇主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11.7万余元。 女厨师休闲屋遇害 据悉,2002年,丁某等3人在巫山县城经营了一间休闲屋,并以丁某的名义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2008年7月,巫山县曲尺乡农妇杨某应聘到该休闲屋,从事厨师工作。 据承办法官介绍,杨某经历坎坷。1997年,杨某和曲尺乡青年黄某同居生活,生下4个孩子。2007年,黄某突然离家出走,对“妻”儿不管不问。而杨某进城务工不久,便与一余姓男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来,杨某向余提出分手;但余某不愿意,并产生了杀害杨某的念头。 2008年9月10日下午5时许,余某来到杨某上班的休闲屋,抽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杨某胸部刺去。余某随后逃离现场。事发后,杨某被送到县医院抢救。12日,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起诉雇主赔损失 2008年底,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去年2月12日,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余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女儿被害,抚养4个未成年孩子的重任,就落到杨某母亲孙某的肩上。凶手虽然被判刑,却没有赔偿能力。不久,孙某以4个外孙(女)的名义,将女儿杨某生前的雇主丁某等人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但雇主丁某等人认为,杨某是因感情纠葛,被他人刺杀致死的,并非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雇主还辩解说,杨某遇害时已离开工作场所,是在其他的公共场所遇刺的,因此,他们不应担责。 休闲屋被判赔11万余元 上月底,市二中院二审审理查明,杨某生前在丁某等人共同经营的休闲屋从事厨师工作,是不争的事实,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同时,法院认定,杨某是在其工作的休闲屋里被刺身亡的。法院认为,杨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范围内,遭第三人(余某)侵害的,故死者家属要求雇主丁某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于是,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由丁某等人赔偿杨某4个子女共计117765元。 法官说法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遇害 雇主应承担责任 雇员被他人伤害,雇主为啥要担责?昨天,市二中院承办法官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还规定,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即可向本案凶手余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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